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2-20      点击: 3601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规定,省政府于今年1月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3号),对全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全面部署。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具体要求是: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年度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限额提出分地区方案,报国务院核定后下达各省(区、市)。全省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省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准限额提出分市区方案,报省政府核定后下达市区。市区政府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市区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全省各级政府要在每年预算调整方案中如实反映债务余额变化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按程序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清理甄别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为做好 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工作安排,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各债务单位对 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经区政府审核后正式上报市政府,由省政府汇总后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汇总全国数据并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截至2014年末,我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3.1亿元(其中:区本级21.86亿元,镇街级1.24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余额5.47亿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0.15亿元,占2.74%;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5.32亿元,占97.26%)。
  2015年以前举借的政府债务在改善我区基础设施条件、发展民生事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和公益性设施。一是用于市政道路、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额达3.08亿左右;二是用于公路、乡村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总额达5.18亿左右;三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额达6亿左右;四是用于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等公益性事业发展,总额达1.31亿左右;五是用于土地收储,总额达1.07亿左右;六是用于政权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总额达6.46亿左右。
  (二)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3号)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3.1亿元,加上今年5月上级批准的2015年第一批新增债券0.6亿元,2015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3.7亿元。其中:区本级22.46亿元;镇街级1.24亿元。
  (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参照中央、省、市做法,区政府已经核定上述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次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依据限额举借债务。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控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将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全面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一是分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分类纳入预算收支管理。地方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是严格规范举债。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实施。区政府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并将举借债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是积极偿还债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存量债务偿还计划,统筹各项偿债来源,通过预算安排、债券置换等方式落实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无收益项目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偿还。财政部门将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统筹安排用于偿还债务;各单位要大力压缩经常性支出和不必要的专项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有一定收益的项目统筹项目收益偿还,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车辆通行费、门票、垃圾污水处理费等项目相关收益要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偿还债务。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转化为企业债务。
  (二)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
  根据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将根据债务总量、债务结构、财力状况等相关因素,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定期进行通报预警。由于目前财政部正式办法尚未出台,按照现有口径计算,2015年末我区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8.45%,低于国际通行的债务率100%标准,全区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债务风险处于高位水平,我区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和新增债务,制订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逐步改善政府债务风险状况。
  (三)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一是实现多层次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债务限额和政府举债情况;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政府债务情况;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二是纳入政绩考核。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三是加强债务审计。将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切实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管理
  政府新增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加强对或有债务风险监控,将或有债务全部纳入债务信息系统实施监管。
2015年地方政府限额议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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